云环(云城)罚〔2025〕14号<\/p>
行政处罚决定书<\/p>
******有限公司:<\/p>
法定代表人:杨世春<\/p>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6GUJD86<\/p>
联系电话:1323*******<\/p>
******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三期<\/p>
2025年1月6日13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在格木桥石材基地三期的宏升石材厂侧雨水******有限公司)背后侧墙壁流出。随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p>
******街道办赤村村委格木桥三期,占地面积约3500平方米,有2卡厂房,主要从事花岗岩加工、销售,主要设备有:1台自动磨光机、1台抛光机、1台切边机、9台圆锯等,配套建有生产废水沉淀池和循环水泵等设施、设备。<\/p>
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房背后、两卡厂房中间的地台墙壁上有一股白色******有限公司大门侧)的一个雨水井,最终经安塘石材基地三期的沉沙池后汇入大云河。经查,渗流处为你公司厂房内的生产废水沉淀池外墙壁。<\/p>
经进一步核实,你公司共有2组生产废水沉淀池,共约300立方米,其中一组为大池,靠近厂房背后的位置,约200立方米,用于收集圆盘锯等生产设备的循环用水;另一组为小池,约100立方米,用于收集自动磨等生产设备的循环用水。你公司厂房背后墙壁渗出的白色浑浊水流是源自大沉淀池的花岗岩加工生产废水,由于大沉淀池出现裂缝,导致生产废水经裂缝渗漏到厂房背后的墙壁,最终流到了外环境。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厂房背后墙壁渗出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渗出的生产废水悬浮物浓度为452mg\/L,排放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3.52倍;苯胺类化合物浓度为3.69,排放浓度超过标准(1.5mg\/L)的1.46倍。2025年1月14日,我局与你公司协商一致,共同邀请了3位专家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根据鉴定评估意见,你公司生产废水总渗流量约16立方米。<\/p>
2025年1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5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产,你公司已对厂房背后墙壁的渗漏点进行封堵修复。<\/p>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有以下证据为证:<\/p>
1.《云浮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5年1月6日1份、2025年1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p>
2.《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1月6日1份、2025年1月14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杰、股东蒲俊杰的调查询问情况;<\/p>
3.现场取证资料--照片2份(2025年1月6日1份、2025年1月22日1份),证实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p>
4.现场取证资料--视频1份(2025年1月6日1份),证实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背后墙壁渗出的白色浑浊水体进行采样检测的情况;<\/p>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的经营主体;<\/p>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世春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p>
******有限公司股东蒲俊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股东的身份证明;<\/p>
8.授权委托书,证实你公司与蒲俊杰存在委托关系;<\/p>
******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实你公司已进行排污登记;<\/p>
******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清运沉淀池废水转账记录微信截图影印件,证实你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清运沉淀池废水转账记录情况;<\/p>
11.检测报告2份(报告编号:CHT******、CHT******),证明你公司厂房背后墙壁渗出的生产废水的检测结果情况;<\/p>
12.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云环(云城)违改〔2025〕2号]以及送达回执,证实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p>
你公司渗出的生产废水悬浮物浓度为452mg\/L,排放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3.52倍;苯胺类化合物浓度为3.69,排放浓度超过标准(1.5mg\/L)的1.46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云城)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向你公司发出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p>
你公司于2025年2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表示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异议,自愿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愿意在符合要求的主流媒体上按照相关要求及标准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请求我局按照有关规定降低罚款额度。<\/p>
2025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已停产,你公司已对厂房背后墙壁的渗漏点进行封堵修复。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规定,经研究,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准予你公司办理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在《云浮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情形。现本案已审查终结。<\/p>
综上,你公司渗出的生产废水悬浮物浓度为452mg\/L,排放浓度超过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中规定的悬浮物(SS)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100mg\/L)的3.52倍;苯胺类化合物浓度为3.69,排放浓度超过标准(1.5mg\/L)的1.46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以及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粤环发〔2021〕7号)的裁量标准,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2个(裁量权重加2%),排放的水污染物为悬浮物、苯胺类化合物(属B类水污染物,裁量权重加0%),项目位于一般区域(裁量权重加0%),悬浮物超标3.52倍、苯胺类化合物超标1.46倍(裁量权重加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含本次,裁量权重加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17%,我局可对你公司处以裁量百分值总和17%(7%+2%+8%)×100万,即处以17万元的处罚。但鉴于你公司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已改正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在地市级以上主流媒体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罚款标准(人民币17万元)的41.176%降低处罚,即:<\/p>
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strong>¥<\/strong>100000.00<\/strong>)罚款。<\/strong><\/p> 你公司应当自******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p>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p>
******法院强制执行。<\/p>
联系人:李炳英,通信地址:云浮市市区河滨东路250号。<\/p>
邮政编码:527300,联系电话:076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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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p>
2025年5月7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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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p>
******公安局云城分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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