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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应标准即行废止”,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既定工作安排,对已挂网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产品进行梳理,现将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同时存在的省级标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该部分产品将停止挂网采购。
一、公示内容
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同时存在的省级标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点击本链接可直达)。
二、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5月6日。
三、有关说明
采集中药配方颗粒产品挂网数据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
四、申诉受理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企业,需在公示期内(以寄出时间为准)邮寄申诉函(格式自拟)及相关证明材料,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逐页加盖鲜章。
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801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品保障部。
收件及咨询电话:******。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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